甲氧沙林搽剂


甲氧沙林搽剂,西药名。为皮肤病用药。白癜风、牛皮癣(银屑病)。
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甲氧沙林。
性状
本品为无色澄清溶液。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白癜风、牛皮癣(银屑病)。
用法用量
1、1%8MOP溶液用于牛皮癣;0.1%8MOP溶液用于白癜风,患处涂擦1-2小时候,用长波长紫外线照射患处。照射时光距为10-30cm,照射30分钟左右,每日1次。一般一个疗程为1个月。治愈后,每周或隔周照射1次以巩固疗效。如未治愈应继续治疗。如两个疗程结束,皮损仍无明显消退,可停止治疗。治愈后如有复发,重复治疗仍然有效。
2、全身性或弥漫性患者用药方法同上外,需在医生指导下用黑光机照射治疗。
3、局限性白癜风或初起的白癜风患者患处涂擦药液后,应照射紫外线。
规格
0.75%。
贮藏方法
密闭,遮光,在阴凉处保存。
有效期
执行标准
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X20080194。
不良反应
配合长波紫外线照射后常见的不良反应是红斑,常在照射24-28小时出现;皮肤色素沉着,瘙痒。若照射剂量过大或时间过长,照射部位皮肤上可出现红肿、水疱、疼痛、脱屑,如有红肿、水疱等可暂时停用,待恢复后再用。
禁忌
1、12岁以下儿童、年老体弱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严重肝病患者禁用。
4、白内障或其他晶体疾病患者禁用。
5、有光敏性疾病患者如:红斑狼疮、皮肌炎、卟啉症、多形性日光疹、着色性干皮病等患者禁用。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
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其他光敏性药物。本品与吩噻嗪类药物同用可加剧对眼脉络膜、视网膜和晶体的光化学损伤。药物过量如药物过量时,在2-3小时内,导引呕吐,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发生意外的照射过度或曝晒日光,可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在24小时内出现二度烧伤(显著红斑而无水肿),提示开始潜在的严重烧伤信号,应根据发生地范围和严重度进行烧伤的对症治疗。
注意事项
1、有皮肤癌病史、有日光敏感家族史、新近接受放射线或细胞毒治疗及有胃肠道疾病者应慎用。
2、照射紫外线时及照射后8小时内应戴墨镜,并用黑布覆盖正常皮肤。
3、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含有呋喃香豆素的食物,如酸橙、无花果、香菜、芥末、胡萝卜、芹菜等。
4、治疗期间应戒酒,不宜吃过于腥辣食物。
5、治疗银屑病,需8-10次治疗后出现较明显疗效。治疗白癜风则疗效出现更慢。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7、儿童用药:12岁以下儿童禁用。
8、老年用药:年老体弱患者禁用。
9、药物过量:如药物过量时,在2-3小时内,导引呕吐,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发生意外的照射过度或曝晒日光,可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在24小时内出现二度烧伤(显著红斑而无水肿),提示开始潜在的严重烧伤信号,应根据发生地范围和严重度进行烧伤的对症治疗。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约95%从胃肠道吸收。光敏作用在服药后1.5-3小时达到高峰,可持续8小时。药物在肝脏代谢,24小时内95%的代谢物从肾脏排出。
药理作用
本品(8MOP)为补骨脂素的衍生物,为光敏剂。与表皮细胞结合的本药,易被波长在320-400nm的长波紫外线激活,形成光加合物,产生光毒反应,抑制表皮细胞DNA合成及有丝分裂,表皮细胞更新速度减缓,从而对银屑病起治疗作用。光敏反应的结果还使黑色细胞中的络氨酸酶活力增加,促使黑素形成;促使毛囊中的黑素细胞向表皮中移动,从而使皮肤上出现色素沉着,用于治疗白癜风。
附注
药品概述
药品详情
成分性状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贮藏方法有效期执行标准注意事项
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注意事项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药理作用临床应用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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