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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与管理,提升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医质控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中医药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医质控中心,是指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提高中医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水平,实现中医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的中医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第三条 开展中医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以下简称“质控工作”),应当按照中医药发展规律和理论、方法、技术要求,结合相关诊疗方案、指南、专家共识等标准规范实施情况,针对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提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中医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省级以下中医质控中心参照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有关工作安排执行。

第二章 职责和产生机制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的设置布局和建设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会同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司具体组织实施;依托局直属有关单位设立国家中医质控办公室,负责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以下简称“专业”),设置相应省级中医质控中心,指导地(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相关专业地(市)级中医质控中心(组)建设,并推进中医质控网络向县域延伸。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设县级中医质控中心(组)。同一专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本级中医质控中心。

第七条 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分析本专业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国家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拟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改进目标和举措,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

(三)梳理总结年度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本专业医疗质量安全数据,编写年度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定期发布中医质控信息。

(四)加强本专业中医质控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骨干培训、研讨交流等,推动落实各项质控工作要求。

(五)加强与本专业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其他相关专业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的协同联动,提升本专业质控工作能力和水平。

(六)指导本专业省级中医质控中心规范开展质控工作,指导中医医院加强本专业医疗质量管理。

(七)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设置专业范围,按程序确定筹建单位,筹建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筹建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为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依托单位。

第九条 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和管理类,筹建单位的确定包括委托和遴选两种情形。

(一)委托程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工作基础、质控经验以及专业团队、行业影响力等因素,直接提出部分专业的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意向委托筹建单位,经意向委托筹建单位申请、国家中医质控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论证等程序后确定为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筹建单位。

(二)遴选程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设置规划,提出拟遴选确定的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专业范围,明确依托单位所需条件。有意向的单位向所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初步遴选后,每个专业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不超过1个备选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经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初审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推荐情况和直属(管)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初步遴选,每个专业确定不超过5个备选单位,经国家中医质控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论证等程序后确定1家单位为筹建单位。

第十条 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专职人员,并保障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临床类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依托单位应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下同)或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项目单位,相关专业为中医类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建设单位主攻方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承创新中心建设病种、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项目主攻病种等情况的优先考虑。

管理类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依托单位应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项目单位或其他中医药研究、教育等机构。

(三)相关专科应为国家中医优势专科、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或专科负责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中医质控工作体系,相关专业领域中医质控工作成效明显。

(五)三年内未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无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有关要求的行为。

(六)能够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中医质控工作任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医质控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不断完善工作例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经费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医质控中心设负责人1名,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中医质控中心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推荐并报请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应为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和行业责任感,为人正直,办事公道,乐于奉献,热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

(三)对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明确工作思路,质控管理经验丰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充裕的工作时间,能够胜任中医质控中心负责人工作。

(五)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中医质控中心负责人履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由依托单位在1个月内重新推荐人选,并报请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质控中心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地(市)级和县(区)级中医质控中心可以成立专家组,为本中心质控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下同)成员由质控中心依托单位推荐,统筹考虑区域和涉及专业布局,报请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每个中医质控中心只设立1个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名,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4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最多1名副主任委员为中医质控中心依托单位人员)。

第十六条 中医质控中心应当定期召开本中心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本专业质控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和重要事项,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召开本专业下一级中医质控中心负责人工作会议,部署质控工作安排,交流质控工作经验,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中医质控中心应当及时向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本专业中医质控中心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医质控中心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重要活动等应当提前向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中医质控中心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质控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采集平台,收集、存储、分析中医质控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中医质控中心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中医质控数据资源。使用中医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发表文章、著作等成果,应当报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以中医质控中心作为第一单位并注明数据来源。

第二十条 中医质控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工作:

(一)未经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中医质控中心名义开展与质控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不得以中医质控中心名义委托或以合作形式变相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质控等活动。

(三)不得以中医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使用企业赞助等经费开展工作。

(四)不得以中医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主办或者参与向任何单位、个人收费的营利性活动。

(五)不得违规刻制印章、违规以中医质控中心名义印制红头文件。

(六)不得以中医质控中心名义违规颁发各类证书等。

(七)不得违规将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用于与质控工作无关的其他研究,或利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进行营利性、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医质控中心工作经费应当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支出,专款专用,并纳入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经费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经费保障等必要的支持。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医质控中心依法依规开展中医质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医质控工作相关资料由各中医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中医质控中心依托单位变更时,原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封存质控工作相关资料,并按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将相关资料以及质控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管理权限、质控数据等一并转交新依托单位,确保本专业质控工作规范有序衔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中医质控中心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中医质控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优化。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开展年度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按照4年一个管理周期对国家级中医质控中心依托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依托关系并重新确定中医质控中心依托单位:

(一)管理周期内发生2次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中医质控中心工作人员出现第二十条规定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由依托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存在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学术不端或不能履职等情形的,由依托单位报请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临床检验、病理、超声诊断、放射影像、核医学等专业质控工作,纳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专业质控工作统筹推进。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http://www.natcm.gov.cn/yizhengsi/zhengcewenjian/2026-10-14/38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