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性肝损伤尚无统一的诊断标准,仍属于排除性诊断,诊断较为困难,其诊断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可疑药物的接触史,一般在5~90天左右。
2、存在肝功能损伤,并且排除其他原因或疾病(比如酒精性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病、病毒性肝炎等)所致。
3、停药后,肝功能指标和消化道症状有所改善。
4、近期存在典型的恶心、食欲减退、厌油、皮肤巩膜黄染等肝损伤症状,伴有乏力、发热、瘙痒、皮疹等肝外表现。
5、存在药物性肝损伤的危险因素。
6、偶尔再次给药,迅速激发肝损伤。
7、RUCAM量表评分在6~8分及以上。
目前认为,满足1和2为诊断药物性肝损伤的必要条件,满足3~7中的一项或几项对诊断具有支持作用。